上周末,在万众期盼之下,上海市统计局总算“千呼万唤始出来“,出台了2018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度平均工资为105176元,折算成月工资标准约为8765元。
同时统计局还进一步说明,2018年上海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40270元,比2017年增加10475元,增长8.1%;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57056元,比2017年增加5018元,增长9.6%,两者加权平均,得到目前的数字。
同时指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城镇区域范围内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但是在城镇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排除在外。
此标准一出,很多人惊呼,社平工资一下子涨了1633元,涨幅将近23%。也有人疑惑,明明去年经济不是太好,为什么平均工资反而较前年大幅增长了23%,数据统计是否有误?统计局在说明中解释到,“新、老平均工资在统计的地域范围、调查对象、人员类型等存在差异,两者指标不可比。”
而且,从2019年起,只发布上年“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原发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不再发布。简而言之,2018年的平均工资由于统计方法不同,不能简单的和2017年的做对比,而沿用多年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经完成历史使命,不再使用。
无独有偶,同一天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台了社保缴费基数的说明,说明中指出:
按照国家要求,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而这个全口径标准就是8765/月,但是考虑到企业的负担,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将采用三年过渡到位的办法。
2019年5月起,以8211元/月作为计算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的参考水平,按此计算上下限分别为24633元/月和4927元/月,也就是维持5月份调整的水平不变。
而对于本市人才引进政策中涉及“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事项,还可以再优惠设立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仍以“7832元/月”作为参考水平。2019年11月起,参考水平调整至8211元/月。
大家都注意到了,原本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一致的社保缴费基数,突然间和平均工资分离了,非但如此,针对不同人群的缴费基数都不一样,当然说明中也提到了,最终这个标准还是要统一的,会在三年里面逐步过渡,但至少在今年11月份之前,还是处于三足鼎立的状态。
平均工资影响的不仅仅是社保缴费,对其他很多项目都有影响。
常见的有公积金上限、经济补偿金上限、病假待遇上限、女职工生育津贴上限、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满后的生活护理费、退休人员亡故后的丧葬费等,这些标准中,有些已经明确,比如公积金,还是按照7832来确定上限,其他大部分却还没有公布。
人社局的公告中提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涉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社保待遇和其他相关政策事项,也将有序平稳衔接。”具体如何衔接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在标准没有明确之前,凡是涉及到公司支付个人待遇的,要如何处理呢?比如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病假待遇涉及到限高的情形。考虑到一旦钱支付出去后问员工要回是比较困难的,为避免企业损失,笔者建议可以和员工约定,暂时按照最低标准7832执行,待以后标准明确了,再予以补足。
当然如果有些企业福利待遇比较好,不在乎那点差额费用,也可以直接按照8765的高标准支付,这样也省却日后补差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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